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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5月9日电 因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金花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及有关责任人被予以纪律处分。
上交所指出,经查明,2023年2月11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公告称,由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控股的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花投资)于2018年10月16日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曙光汽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花投资向曙光汽车借款3000万元。
该《借款合同》同时约定,金花股份及吴一坚作为担保人,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后净资产的2.68%。《借款合同》盖有公司公章。因金花投资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曙光汽车已提请仲裁,要求金花股份及吴一坚还款本息合计2189.50万元及承担相关仲裁及律师费用,涉及金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20%。
根据相关公告,时任金花股份管理层、董事会对该事项均不知情,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批准金花股份为金花投资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金花股份没有签署《借款合同》或其他担保文件的记录,未发现留存或保管《借款合同》或相关担保文件,也未就该担保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且经吴一坚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确认,其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未履行后续手续。
上交所认定,金花股份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诉后才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第9.11条、第10.2.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第一责任人,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主导实施公司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导致公司可能承担担保责任,情节严重。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且2018年期间作为公章管理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也负有相应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经相关责任人申辩,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予以公开谴责,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予以通报批评。
4月13日,金花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对上述担保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吴一坚、时任总经理张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中成药、生物药、化学药的研发、生产和营销为主导,涉及医药物流领域的上市公司,1997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经过二十年的快速发展,金花股份目前已经形成完整的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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