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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1月29日公告,公司因与上海锐镁、一汽解放、一汽奔腾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该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对上海锐镁的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公司近日收到二审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3,7744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就诉讼涉及的2,000套电池系统总成货款共计04亿元,计提了8957万元减值准备。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就上述04亿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尽快申请执行。由于上海锐镁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认为上海锐镁偿还公司货款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存在无法执行、执行困难或执行时间过长等情况,从而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上海锐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孚能科技货款03亿元;被告上海锐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孚能科技逾期付款违约金,以03亿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期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上海锐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孚能科技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分别以52802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10604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39788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驳回原告孚能科技的其余诉讼请求。